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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8年5月21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4]6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1日颁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前期研究,规划管理审批前的技术审核,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专业机构。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指导监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相应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
   (五)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勘察设计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展厅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规划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综合业务处、规划处(挂市地名办牌子)、建设用地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挂市雕塑办牌子)、交通市政处、规划督查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系统的办文、信息、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编制规划建设资金计划和计划实施的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组织承办市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新闻发言人工作;配合局领导协调全局技术业务工作及重点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全局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负责局技术委员会和业务例会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及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局系统内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计生、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城市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负责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
   (五)综合业务处。
   负责局业务受理、公文督办及信访工作;依法制定本局办事规程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重点为福田、罗湖、南山三区对口服务,统筹协调辖区旧城旧村改造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配合区政府改善交通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六)规划处(挂市地名办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基础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七)建设用地处。
   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面积核定工作,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八)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挂市雕塑办牌子)。
   负责编制详细蓝图,编制城市公园、城市雕塑、灯光夜景、地下空间(人防除外)及重点地区街景等各类城市设计;制订城市设计指引;负责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业务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管理市政府交办的大型规划设计项目的咨询、招投标和方案竞选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
   (九)交通市政处。
   负责组织编制交通、道路、轨道、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综合规划及各层次市政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核发市政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管理;组织市政工程项目规划验收。
   (十)规划督查处。
   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一书两证”或不按“一书两证”要求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建筑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及地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
   (一)市规划局下设宝安、龙岗、滨海(管辖盐田区、龙岗区的葵涌、大鹏、南澳三镇)三个规划分局(正处级),作为该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原市规划国土信息中心,更名为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原市住宅信息中心并入该中心),仍按正处级待遇。该中心由市规划局管理,统一为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信息服务工作,实行资源共享,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其相关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人员编制
   (一)核定市规划局机关总编制95名,其中行政编制85名,工勤雇员编制10名;局领导职数4名,处(室)领导职数29名。
   (二)三个分局共配编制218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98名,工勤雇员编制20名;分局领导职数共12名。
   (三)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事业编制68名(财政核拨补助20名,经费自给4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四)市规划局所需编制部分由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调剂,另从原市住宅局机关划转编制13名(其中附属编制1名,划入后改为工勤雇员编制)。
   六、其他事项
   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以下事业单位划归市规划局管理:
   (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三)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
   (四)深圳雕塑院。
   (五)市龙岗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六)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七)市规划国土培训基地(更名为市规划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