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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拆迁补偿贴上“合理”标签

2018年4月21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摘自物权法草案
  有了征用,才有拆迁。征用的法定理由,则是“为了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口袋’很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基传说,“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需要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义埙也认为这一句理由写得“太简单了”。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后,公共利益是多元化的。中央考虑全局的利益,而地方也会考虑地方利益。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认为对“公共利益”要严格限定,只能局限在公用性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比如,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如果是招商引资,那叫经营城市,并不能算是“为了公共利益”。
  合理补偿:标准何在?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摘自物权法草案
  本文开头提到的准拆迁户吴先生,一直在“研究”拆迁。他说,拆迁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规定也要跟得上形势,也要合理。比如北京,执行的是5年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房价为例,当时均价才3000元/平方米,但现在已涨了一倍多。今天的拆迁纠纷,很多与法规未跟上有关系。
  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征收私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都是要给予补偿的。关键是怎样补偿,给予什么样的补偿。
  比如对外资企业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最近几十年来一直是国际上有争议的问题。西方国家主张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很多发展中国家主张给予“适当的”或者“必要的”补偿。沈春耀说,我们在制定外资企业法时,采取了比较折衷的表述方式,用了“相应的补偿”这一规定。补偿牵扯到外资企业,需要认真研究。

 
  孟勤国教授认为,对城市房屋来说,“合理补偿”可以表述为“市场价补偿”。物权法应当把合理补偿进一步明确为“市场价补偿”。
  农地补偿:考虑三个因素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摘自物权法草案
  对于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农地的规定,一些委员表示,一部法要出台,应从上到下进行社会调查。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一定要多听听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说,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可以,但只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告知”太弱了,补偿的标准、安置的办法应充分与使用权人商量,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征用农地的合理补偿,标准如何界定?孟勤国教授认为,农地无法用市场价来评估,可以采用“合理补偿”一说,但应明确界定“合理”的要素,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安置费用,要让农民有生存保障。或者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给农民一笔足够的安置费。第二是农民历年来在农地中的投入。第三是青苗费等本应取得的收益。比如征用荔枝园,上千斤荔枝丰收在望,果农却只能弃树离田。他们应得的经济利益,法律应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