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关于印发《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4]59号

(东莞市建设局2004年7月26日颁布8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加强我市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管理,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实施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东莞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一)管理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加强材料、技术、计量、试验、质量检验和工艺设备等的管理,并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及设备,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试验工作;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及成品检测管理、操作规程和技术岗位责任等制度;
 
  (四)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各类台帐等;

  (五)建立混凝土质量统计分析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跟踪处理。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有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并按规定制作混凝土试件。出厂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原材料质量检验;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五)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六)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在定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原材料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秤量系统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混凝土强度抽验;
 
  (六)企业试验室检查。

  第十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督检查结果每季度向社会公示一次。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单位,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并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三)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四)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坍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调整。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应立即组织卸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根据规范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取样制作标养试件,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作为评定结构混凝土强度的依据。取样记录由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三方共同会签。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合施工单位制作标养试件,并可对施工单位的取样、制作及养护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质监站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对工地的现场管理、施工过程、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及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