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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约定好的拆迁安置房被卖了,还要得回来吗?

2018年1月26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明明已经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好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安置房,可是等到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竟然发现这间房屋已经被拆迁方卖给其他人了。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被拆迁人还能够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吗? 如果不再想要该房屋了能解除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吗?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吗?

  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对此有如下的规定: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依据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房屋的补偿方式、安置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做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之下,此标的物便具有了特定性,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在此标的物上享有优先权。

  由于被拆迁人具有安置房上的优先权,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房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即便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拆迁人也可以依据其享有的优先权请求撤销登记,优先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

  因此,拆迁安置房若是被房屋征收部门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是有权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即便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可撤销登记。除此之外,若是被拆迁人不再想要该拆迁安置房,也可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张一定数额的赔偿。这就是法律上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是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所以被拆迁人遇到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必要时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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