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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城镇居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后 补偿归谁?

2018年1月8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允许获得集体宅基地,但仍存在原有村名进城落户转为居民或不明就里的村名试下进行交易的情况。那么,城镇居民在在基地上的自建房当面临被拆迁时,补偿究竟应该归谁呢?

  今天,我们就举个案例以说明得更具体一些。

  某村村名A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通过了建房审批。之后,A与B签订合同,B向A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B自费在宅基地上建房。之后,由于其他原因,B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拆迁,并获得了安置房。A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B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

  一、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集体成员身份关联的,不得随意转让。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可见,我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

  二、合同无效,即无房屋所有权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村民A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已经获得了批建,B仅仅是出资者。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归A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归A所有。

  三、城镇居民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而这里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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