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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什么样的房屋会被国家回收呢?

2017年12月21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农村房屋的各项问题,不仅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了土地确权,还严格规范农村建房的审批手续,房屋建设更加的规范化,除此之外,农村房屋回收的问题也应当引起农民朋友的重视。

  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解决农村房屋的闲置问题,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哪些房屋会被回收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吧!

  一、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由于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很多农村的百姓加入了进程的大军,农村生活的村民基本以“老弱病残”为主,若房主系孤寡老人,在其百年之后,房屋便被搁置,无人打理,长此以往,房屋经长久的风吹日晒,进而坍塌成为废墟,若对此问题不加重视,则会导致大面积的土地资源的浪费,造成农村供地不足的情况发生。

  二、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农村集体成员是不得购买宅基地的,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归其所有,但若房屋倒塌,房屋灭失,则可以对土地予以收回。

  三、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这类人在进程落户后,已丧失农村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在其自愿放弃宅基地之前,仍旧享有对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但对房屋的翻修有所限制,而房屋一经倒塌,则应当予以回收。

  四、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一般宅基地的面积由地方土管部门加以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目的在于严把地方用地关,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政府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对于不纠正的对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五、一户多宅的农房,有权予以回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厉打击一户多宅的现象,除非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对多余的住宅应当予以回收,严格打击各种滥用私权变相侵占宅基地的行为,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

  六、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在我国实践中,常常出现耕地建房或者在未利用的土地上建房的现象,此种情况都是不被允许的,既然出现“宅基地”这一概念,存在即道理,因此,国家严厉打击农村村民在超出宅基地规划的范围私自建造房屋的行为,这种情况,往往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应当予以回收拆除。

  七、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国家严格监控农村的宅基地流转,打击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宅基地仅供本村村集体成员使用,城镇居民不具有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1999年5月6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又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城镇居民这种名义上买房实际上买地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此类房屋因年久失修,往往会形成危房,这类房屋若再行居住,则会给居住人的人身带来危险,因此,应当对此类房屋进行回收。

  九、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闲置和荒废的宅基地一般应当属国家所有,因此,在此类地块上建房,也应当经过审批手续,没有经过允许而私自建房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十、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房屋往往因为国家的规划而进行了征收,征收后,土地收归国有,在领取拆迁补偿、进行安置后,农民对土地所有的使用权确定的丧失,故而,对此类房屋也应当回收。

  凯诺北京资深拆迁律师,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您的房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取得,任何机构和单位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您的房屋进行回收。而房屋回收政策对于农村的土地使用流转规范而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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