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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作出变更判决?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改变的判决,同样是判定原告胜诉的判决类型。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原《行政诉讼法》,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可以适用变更判决。而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都可以判决变更。

  依照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显失公正是滥用职权的表现方式之一,其适用范围比较窄,只有在具备一般人判断能力的人普遍都认为该行为不公正时,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正。例如:明显违反行政机关处罚相同或者类似案件的习惯性做法、明显违反公平对待的处罚,等等。新的《行政诉讼法》将显失公正改为明显不当,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为数额上的不当,如罚款的金额、拘留的期限、暂扣许可证的期限等;在部分情况下,也可能体现为种类上的不当,如对应当适用警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很显然,显失公正是一个在比较中得出的判断,只是明显不当的表现形式之一,对其单独加以区分没有太大的意义,所以今后只要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统一都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变更判决解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不得对行政机关没有处罚的人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之间有明确的分工,法院不能僭越权力,去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这就好比在撤销判决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没有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时,法院也不能直接对这些人追加处罚。但是,法院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的形式表明立场,如果该行政处罚符合撤销的条件,法院也可以作出撤销判决,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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