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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只应保障“住有所居”

2017年10月16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9月20日,北京(楼盘)市住建委正式发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从9月30日起正式施行。9月30日,北京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朝阳区首开保利锦都家园进行摇号并公示结果,初步审核通过121186户,摇取该项目可售房屋427套。

  应与商品房有根本区别

  本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跟此前的《意见征集稿》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所持的份额暂不出售”。按照之前的《意见征集稿》内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另外,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房产权。但在9月20日发布的《暂行办法》中,这部分内容已经被删除了。

  “共有产权房只应该保障‘住有所居’,而只要存在向商品住房转化的机会,共有产权房就必然存在寻租现象,就会沦为炒房的对象。用现今流行的词汇来表述,共有产权房必须成为不是用来炒的房子,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必须存在根本区别,必须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上海(楼盘)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陈杰在接受中

  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转让需限定条件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而在《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再上市管理)则取消了第三款,仅允许购房人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对此,陈杰认为,站在共有产权房的政策设计者角度,并不希望第一次的购房人都要固定在那里终身居住,而是希望他们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共有产权房的定位是为那些首套房置业有困难的刚需家庭提供帮助,如果这些家庭收入成长性较差,是可以终身居住,但如果之后收入增长性较好、有能力从市场自主购房的时候,就应该主动离开共有产权房的体系。这样,一套共有产权房能让更多无房家庭解决首套产权房的安居问题。

  陈杰表示,政策设计者是愿意看到共有产权房中的个人产权份额流动性较好,可以方便地转让变卖,而且转让价格应该也会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从中赚取大利润,但也不能太亏待购房人。也只有这样,共有产权房才可以用来抵押,才能起到一定的资产储蓄功能和风险对冲功能。但共有产权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的范围应该明确限定,必须只能是在真正需要“住有所居”的家庭那里流转,共有产权房必须坚持“房住不炒”的本色。

  不应定位为保障房

  当前有观点认为,共有产权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或者说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带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记者细读《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条例都在其第二条开宗明义提出,“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我认为,把共有产权房定位在保障房是不合适的,应该明确共有产权房是解决初次置业家庭刚需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所以其门槛应逐步降低,只要是有稳定工作,名下无房,自认为有购买能力,都应获准购买共有产权房。”陈杰表示。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认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门槛还是很高的。

  “必须禁止已拥有房产者购买共有产权房或抛售商品房后购买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的购买机会也应一生只有一次,转售共有产权房后不得再次认购。因此,把共有产权房定位为保障房不仅是不准确的,也丧失了其本来更有活力和更有社会价值的功能,应该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高度去看待共有产权房这类的政策性住房。”陈杰说。(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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