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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评估的范围
2017年7月14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关于委托评估的范围
适用市场单价计算补偿安置款,且被拆除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明显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可以不评估。
适用评估单价计算补偿安置款的,应当评估;但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评估。
用于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评估。
文章来源: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作者: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tdzclsb.com/art/view.asp?id=887292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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