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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程序怎样走?

2017年3月31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主要包括八个程序:申请,备案,材料,公告,保全,宣读,笔录,物品存放。每个过程都需要依法办理。
  强制拆迁要走八个程序,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强制拆迁程序的完善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至强制拆迁房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区、县房地局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交由区、县房地局裁决和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
  上述强制拆迁的程序存在两个缺陷,应相应予以完善。其一,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迁法规、政策的知情权未予保护,导致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轻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使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亦不一定属于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案,一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种受到欺骗的感觉。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上升,拆迁人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立法应明确拆迁人具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释明拆迁法规、政策的义务,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后缺少调解程序,故需要进一步完善。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难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时,应当让第三方介入,尽可能平和地进行调解。如果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时,拆迁人即申请由政府进行裁决,继而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予以执行。
  由于政府行政的权力介入过早,具有不尊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之嫌。所以在协商程序后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缓冲调解程序,由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扭转动辄运用政府强制力解决拆迁矛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