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委托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街道)”)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办理农转用手续的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审查审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组织协调征地争议调处。
第六条 镇(区、街道)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完成征地批前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征地批前工作。确定征地红线范围;开展征地宣传动员工作;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助做好批前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负责开展征地听证工作;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名单,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和上报;负责征地预存款的筹集和预存;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提请县政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提请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县政府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拨付到位后,依据县政府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提交经审定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出具补偿到位证明和土地划交单并划交土地;协助县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组卷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做好征地范围界线的确定、征地报批和实施相关工作;办理征收涉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审查报批手续;制作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经县政府审核后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张贴公开;会同县相关部门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做好征地听证工作;组织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白皮书),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含征地预存款)的筹集;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村(社区)建立并及时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数据库,审核征地涉及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和安置人员身份的审核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文件等。具体由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指导镇(区、街道)依法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含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共同会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镇(区、街道)开展征地听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法委负责征地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指导镇(区、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的,在报批前镇(区、街道)将征收范围界线等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代拟《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拟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告知,并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工作人员需于张贴当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同步将《拟征收土地公告》函告县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司法局、政法委、县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镇(区、街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根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求,调查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根据县房屋征收工作要求,调查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调查界定可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及年龄段情况等;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章确认调查结果。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和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镇(区、街道)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法委审查备案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地所在的镇(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县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当日,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
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由镇(区、街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放弃听证的,需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对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政府组织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司法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区、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镇(区、街道)调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镇(区、街道)组织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需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四部门联审。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并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各镇(区、街道)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镇(区、街道)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开具征地预缴款通知书(含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报批规费等相关费用),由镇(区、街道)将预存款缴至县财政征地预存款专户,县财政开具征地预存款票据并出具征地预存款到位证明材料;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安置的,补偿费用预存参照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预存款到位凭证由属地镇(区、街道)提供。
第二十四条 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镇(区、街道)方可向县政府申请征地。其中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由镇(区、街道)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单独选址项目由镇(区、街道)或项目单位组织报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地经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批准文件十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县政府审核后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镇(区、街道)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张贴当天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在公告送达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公告送达证明等材料存档。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镇(区、街道)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县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法定时间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汇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同时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镇(区、街道)征地补偿账户。
第二十七条 镇(区、街道)根据县政府审核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组织实施补偿,同时负责监督村(社区)在资金到账10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补偿由各镇(区、街道)按房屋征收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上述程序履行到位后,镇(区、街道)出具补偿到位的证明和土地划交单并划交土地后,征地程序履行完毕,进入供地程序。
第二十八条 镇(区、街道)负责征收土地的清理和收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前,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46号)进行测算和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的征收补偿按我县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4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2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权利人包括承租土地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相关公告张贴时间均自张贴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