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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2023年5月26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现在城市里面的安置房屋越来越多,因为很多房子拆迁后都会分几套安置房,如果房子住不了那么多,很多人就想要卖出去,既然要把安置房卖出去就要有人买,因此有人就想知道安置房能不能买卖,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因为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有的开发商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如果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追求自己的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的调查内容主要由征收前的区域调查或者是人口的调查,还有就是房屋本身的建筑的建造时间等。房屋征收调查的工作一般还是有当地的房屋征收管理局来做,这样能够更加便捷。那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

  一、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二、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