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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征地拆迁中,什么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合适?

2023年6月10日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http://www.tdzclsb.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

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土地闲置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该部分的商品房就应当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价更高,因此土地闲置费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即土地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该费用应当归集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应当注意: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还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处理,当需要申报纳税时,如果对当期损益具有影响的事项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因为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就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进行会计处理,那样也是违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征用了土地,而不开发利用的话,是要被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而且也会根据土地的面积大小来进行收取,因为我国的土地是不能被浪费的,浪费土地就是严重的浪费的我国的资源,所以,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要想清楚,自己到底是怎么利用这片土地,如果没有打算最好还是不要去征收。







征地拆迁中,什么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合适?

一、征地拆迁中,什么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合适


征地公告之日起即可申请信息公开。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的信息是有公示的,如果拆迁开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关人或者社会群众可能向政府申请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机关面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的机密文件以及不在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之内的,如果属于不应公开的内容,那么政府应当在答复内容中,明确写明,该信息不能公开,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